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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9/9    来源:   阅读次数:65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第四条和第九条有关事项予以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提出申请。用票单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申请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1)一式两份,同时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两份和开票软件详细说明资料(初次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提交该说明)一份。

      二、受理申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用票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用票单位。

      三、审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用票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决定环节。

      四、决定和送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五、公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六、办理印制手续。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获得许可后,用票单位自行选择确定具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资格的承印单位印制发票,承印单位协助用票单位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详见附表2)相关内容,用票单位携带填写好相关内容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票样,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办理发票印制手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审查发票票样,审查合格后,按统一规则编制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并根据审批内容和用票单位确定的有关内容编制并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发票印制完毕后,发票承印单位将发票送到用票单位,发票实物必须当场清点、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并按照统一的普通发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用票单位再次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依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

      七、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第四条和第九条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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