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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纳双方各聘税务师 高效审核清算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495
     

      2012年,江苏省淮安市有11家房地产企业开展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最初企业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显示,有7家企业申报退税,申报退税的总金额为1300多万元。然而,江苏省淮安市地税局随后开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确认,这些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真正需要退税,11家企业反而须补缴土地增值税4200多万元。对税务机关的审核结论,企业都没有异议,并全部补缴了税款。淮安市地税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之所以能如此清明高效,与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并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征纳双方各聘税务师
      众所周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十分繁杂。清算时,不仅要案头审核,还要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时,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开展数据、逻辑审核。审核的内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立项、开发、销售、融资到关联交易等各个方面的资料。如果一个项目比较大,开发的时间比较长,涉及的事项比较多,案头需要审核的资料摞起来往往有一人高。再加上实地审核,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就更大了。

      近年来,淮安市地税局开展了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他们把全市的房地产企业税收全部归口到淮安市地税局二分局来管理。该分局责成4名熟悉房地产企业业务的税务人员,负责淮安市近400家房地产企业日常的专业化管理。一般来说,一个市区级的税务分局一年最多能清算三四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然而在2012年,淮安市有11家企业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如果只靠这4名税务人员,即便让他们放下其他所有工作,全力以赴,可能需要3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怎么办?淮安市地税局局长陈建浦认为,随着社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我国已经出现了众多的专业化公共服务提供商,政府服务外包的环境和条件都已初步具备。也就是说,政府机关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去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和支付服务费用。“要解决税务机关人少户多、人少事多的矛盾,就必须借助社会资源,借用注册税务师的力量,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外包。”他说。

      按照这一构想,2012年9月,淮安市地税局二分局在江苏全省向税务师事务所招标,项目是协助税务机关对11家达到清算标准的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通过招投标,南京市的两家税务师事务所、徐州市的两家税务师事务所和淮安市的7家税务师事务所中标。

      与此同时,令淮安税务机关欣喜的是,不仅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和做法在转变,一直以来从无聘请注册税务师习惯的淮安纳税人,也在扭转理念和习惯。在需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11家企业中,有9家企业自己也聘请了税务中介机构帮忙。

      双方税务师可以各执一词
      淮安市地税局认为,征纳双方各聘税务师,就像诉讼中控辩双方各请律师一样。各自税务师各为其主,各司其职。遇到对事实的不同认定,可以各自举证;遇到对税法的不同理解,可以各执一词。

      例如,在这次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淮安市地税局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在审核淮安市某房地产企业清算资料后,出具了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的初稿。报告初稿显示,该房地产企业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9919604.85元。而在这之前,该房地产企业自己聘请的注册税务师,也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展了审核。审核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自行申报表显示,本次清算应退还企业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521688.72元。

      一方是要求退还50多万元的税款,一方是要求较补缴900多万元的税款。面对如此悬殊的清算结果,淮安市地税局组织房地产企业及双方注册税务师召开了多次论证会。地税局聘请的注册税务师认为:该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建筑安装业发票,但实际未付款6496394元,不允许作为成本扣除;所开发项目人防工程规划移交面积和实际移交书上面积不一致,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成本;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中的600多万元甲供材料,未取得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发票,而以增值税发票进入开发成本,有可能重复计算建筑安装成本等等,同时提出了依据。

      房地产企业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则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纳税人已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虽然现在还未付款,但最终还需支付;人防面积不一致,可以重新出具移交书;甲供材料600万元,可以增值税发票进入开发成本,同时并无证据表明纳税人重复计算建筑安装成本等。

      面对上述争议,淮安市地税局和该房地产企业及双方聘请的注册税务师经过多次会谈、沟通、举证,最终由地税局确认结果:建筑安装工程款6496394元属实际未付款,不得扣除;人防面积,按淮安市民防局移交确认书确认为一致;甲供材料调整重复计算成本部分,确认未重复计算成本部分。每个事项都以税收文件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结果,该房地产企业在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共需补缴税款6176272.23元。对于这个结论,各方也都再无异议。

      税务机关独立复审和裁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四章“清算审核”部分,从第十六条开始一直到第三十二条,规定需要税务人员审核的事项很多。淮安市地税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引入税务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力量,有效地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但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淮安市地税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始终坚持税务机关独立复审和裁判原则。

      淮安市地税局二分局税务人员李士忠,曾经在房地产企业做了5年财务工作,在税务师事务所做了1年中介工作。2012年,通过公务员考试,他又走上了淮安市地税局二分局的税务工作岗位。对征纳双方聘请税务师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他是这样看待的。他说:“企业聘请的税务师所做的鉴证工作,是第一次审核。他们的初次审核,可以排除不少疑问,解决不少问题。我们税务机关聘请的税务师的审核,是第二次审核,或者说叫复审。在复审中,税务机关聘请的税务师要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对纳税人聘请的税务师出具的清算报告详细深入地审核。通过这两次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问题基本都能很好地予以解决。”

      他举例说,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时间比较长,仅开发成本——建安费用一个科目,二次审核就核实了分布在长达9个年度的119笔凭证,第二次核对了每笔付款发票等有效票据,第二次核实了每笔付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两次审核最终确保了清算结论的正确和有效。

      “当然,对有争议的问题,还是要由税务机关作最终的判定,出具税务机关的终审报告。但是因为有了两次税务师的审核与讨论,我们的工作就更有针对性,效率当然更高。今年如果没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前期工作,11个项目的清算工作要在短短的3个月内完成是根本不可能的。”李士忠说。

      聘请税务师参与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同一家企业的清算事项,征纳双方同时聘请税务师,这在淮安市地税局还是第一次。或许,还不能说淮安市地税局的做法已经十分成熟。但是,淮安市地税局正在不断完善着他们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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