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否所得税前列支?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25 |
|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5 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探讨 销售业务增值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流转税与所得税比较分析 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会计核算探讨 对视同销售事项所得税处理的思考 视同销售纳税处理及会计确认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