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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10月17日财税疑难问题答疑汇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75
     
    问:某企业准备生产变压器油,请问生产销售的变压器油除应缴纳增值税外,是否还应缴纳消费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因此,该企业准备生产的变压器油不缴纳消费税。问:个体户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能否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二条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必须提供的凭证资料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外贸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工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所以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上述规定所指的出口商,其委托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可以为其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否则,必须具有外贸经营权,即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如果个体工商户不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则外贸企业不能为其代理出口,也不能为其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问:某个体工商户从外地批发购入一批红酒,在对外销售红酒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红酒的消费税征税环节为生产环节,因此在红酒零售环节,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问: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果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则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问: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如何理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比如某邮政企业党报党刊收入200万元,其他报刊500万元,合计700万元,则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为490万元(700万元×70%)计算。问: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鱼苗,是否免缴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养殖的鱼苗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鱼苗,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问: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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