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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32号:股权出质 让“死钱”变“活钱”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8
     
        自《物权法》确立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后,各地陆续开展了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日前出台。   两类公司适用股权出质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股权出质是指以公司股东股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行为。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具有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等特点。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办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没问题才能申请出质   《办法》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由于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基本原则,《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郭志斌提醒广大债权人,在接受有关股权出质担保之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股权出质登记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机关要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也必须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有利于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办法》的出台,使《物权法》所确立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由法律层面向实际操作层面迈进,产生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维护股权出质双方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其次,丰富了融资形式。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出质不但有公示公信力作保障,目前还不会产生任何费用,简便、易行的特点促使大量市场主体通过这一方式融资。   在股权出质融资之前,要实现股权价值,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二是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三是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前两种方式不但要预先支付成本,而且有诸多限制条件,并不以单个股东的意志为转移;第三种方式,股东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根本无法自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就好像被冻结了一样,容易变成“死钱”,从而导致股东丧失诸多投资、增值机会。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将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尤其是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较好的公司,股权将会充分流动、运转起来。对股东来说,可以充分实现股权价值,于公司而言,可以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价值,形成股东与公司双赢的局面。   据不完全统计,《物权法》施行以来,部分省市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1250多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约18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约7亿股,共担保债权金额约2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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