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与原规定相比,新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以下几点变化:  首先,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范围,即“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其次,一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从1.5%提高到2.5%。按照原规定,一般内资企业及外资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为1.5%,而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特殊企业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新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培养创新型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  第三,职工教育经费从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提取”就可在税前扣除,变为必须在规定比例内“实际使用”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当年没有用完的部分,是不能在该年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这一变化有利于解决一些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长期不使用,甚至挪作他用的问题,鼓励企业保持对职工教育的足够投入,保证国家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统一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根据原规定,内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基数为“计税工资总额”,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工资总额”。新规定则将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统一为“计税工资总额”,将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统一规定为2.5%,这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  这里,“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是有区别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因此,计税工资总额就是税法允许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800元,个别省级地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可以上浮20%。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例:某企业2006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为8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为2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开支为18万元。2006年该企业员工为500人,上半年当地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计算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00×(0.08×6+0.16×6)×2.5%=18万元。因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开支也为18万元,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18=3.5万元。  如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开支为10万元,小于税前扣除限额,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21.5-10=11.5万元。  如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开支为19万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18=3.5万元。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