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负责人负责微博、微信的审核工作,主要审核微博、微信的形式、内容、涉密情况等。重要信息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协作小组应做好日常供稿工作。省局各单位、各市、县(区)局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宣传需要向编辑小组供稿,编辑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单位约稿,各单位协作小组成员负责与编辑小组联络开展供稿工作。编辑小组负责对来稿审核、发布。
第六条互动编辑每日定时查看“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监控微博、微信运行情况。对网友通过微博、微信,以评论、私信、@(点名)等方式进行咨询、建议、批评、投诉、举报等情况,互动编辑负责及时做好接收转办、回复、处理工作。
对于网友的咨询类问题,由互动编辑按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口径答复,如咨询问题不属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问题库范围,由互动编辑转至相关业务处室协作小组成员处理,待反馈后及时回复。
对于网友的建议、批评类问题,由互动编辑转至相关处室协作小组成员处理,待反馈后及时回复,需要进一步回复进展的要做到跟踪回复,与网友取得良性互动。
对于网友的投诉、举报类问题,由互动编辑根据类型(纳税服务投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转至相关处室协作小组成员处理,并回复告知投诉举报人其反映问题已转入相关程序处理,做好投诉举报人与相关处室的衔接工作。对于该类情况,互动编辑要注意与投诉举报人沟通,关注事态进展,消除不良影响,防止发生网络舆情事件。
各单位协作小组成员应及时、按程序做好本单位(部门)相关互动来件的承办工作。对于咨询类,建议、批评类问题,协作小组成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反馈互动编辑;对于投诉、举报类问题,协作小组成员应将调查进展及时反馈互动编辑。
第七条编辑小组应加强微博、微信协作小组的管理与培训。要明确操作流程,统一操作规范,并做好各市、县(区)国税局官方微博、微信账号的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微博、微信运行、应对处理等内容培训,并通过不定期举办专题讨论、案例交流等形式,研究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升“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管理能力。
第八条发生微博、微信突发事件或公众关注度高的重大事件时,事件涉及的责任市局、省局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会同编辑小组商定处置对策,由编辑小组发布相关信息。各责任市局、省局相关单位还应配合编辑小组做好事件后续跟踪及应对管理工作。
第九条编辑小组应定期对“安徽国税”微博、微信发布、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省局办公室。对微博、微信突发事件或关注度高的重大事件,还应形成专题情况反馈,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
第四章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管理
第十条“安徽国税”微博、微信及本省其他各级国税官方微博、微信构成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
各市、县(区)国税局结合自身实际,可以选择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其注册机构应为本单位,注册名称使用单位全称(如: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或规范化简称(如:合肥国税),同时,必须加“V”认证。
各市局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确定一名联络员与省局编辑小组保持联系,具体由各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实行报备制。已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的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应及时报至省局微博、微信编辑小组备案,未经报备的微博、微信,不得发布与税务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安徽国税”微博、微信应强化与本省其他各级国税官方微博、微信的联动,切实发挥安徽国税微博、微信舆论场的作用;并通过微博强化与其他税务官方微博、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民间草根微博的互动,有效提升“安徽国税”微博的开放性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安徽国税官方微博、微信群中各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微博、微信的日常维护,避免其成为休眠号,其中:微博更新每周不得少于5条,微信发布每周不得少于1期。
第十四条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发布稿件、信息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一律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各市局、省局各单位应对税务干部私人微博加强教育管理,督促其严格自律,禁止发布、转载不良言论,泄露工作秘密,损害税务干部形象,不得擅自对税收政策、管理规定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安徽国税微博、微信群管理应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相关部门要在财力、人力、物力上予以保障。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