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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免税业务也可以使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2/2/6    来源:   阅读次数:577
     

      一家新办污水处理厂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政府从财政上向企业拨付污水处理费。企业办理了相关注册和税务登记,到地税部门申请购领发票,地税部门说污水处理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不在地税部门领取发票。纳税人来到国税部门,国税人员查找政策,认为企业向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行为既不涉及销售又不涉及加工,该业务虽然为增值税劳务(免税劳务),但也不可以在国税部门领取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而收取政府拨来的污水处理费又要开具发票,这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为此,地税部门不能向其提供发票。

     

      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的污水处理费用,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建设、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于经由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后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通过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精神,可以认定污水处理单位为生产性企业,其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为此,污水处理厂应向国税部门领取发票。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但这并不影响企业向国税机关领取发票,免税业务同样可以使用发票。

      综上,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二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为此,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相关发票。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一并开具发票;企业或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直接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企业应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对于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的企业,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且政府拨付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应由企业向国税部门申请,印制企业头衔发票,加盖单位公章后,向政府相关部门开具收取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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