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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收购方案为何难操作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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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文的讨论中,相对于直接收购方案,间接收购(股权收购)可以规避营业税及一部分土地增值税,也可以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但间接收购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收购本意能否实现(如关联交易的规避),二是有无操作可能性。根据前文方案,我们可以这样实施: 将目前铁达力工厂账面的资产、负债分两步转移到中庆公司,第一步:将除土地、建筑物外的其他资产(如生产线、机器设备、存货等),以及对应金额的负债收购到中庆公司。第二步:伟达动力新设一公司,将土地、建筑物投资到新设公司,土地厂房的投资价格根据评估价核算,相对应金额的负债转移到新公司,然后由中庆公司收购新公司的股权。 方案分析 第一步: 收购后的生产线投入正常生产,主要表现在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所投的原材料包括从铁达力工厂收购的存货。收购的机器设备需要安装,其安装的具体地点应满足在原生产厂区外的任何地方;存货的存放地点机动性强。收购机器设备不存在二次安装,没有实质性的移动,所谓移动是人为虚拟的,更不能取得证明机器设备和存货运输、设备安装的法定证据,因此,税务部门会提出质疑。 第二步: 1.伟达动力新设立的公司,全部以实物为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现行规定,需要注入一定比例的货币资金。 2.拟成立的新公司在工商注册时的经营范围无法圈定,商业目的不明确,具体表现为:商业企业无购销业务;工业企业无生产资料和产出的产品;由于厂房和土地租赁对象的唯一性,只能租给中庆公司,会产生还原现象,另由此会产生关联方租赁价格的定价和大量税金(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 3.新公司因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日常费用等无法及时记入中庆公司。 总体分析 1.先部分收购机器设备等,再收购新公司股权的形式,由于新成立公司与收回股权在时间上相距较短,出现分解收购资产现象,不但不能规避税收,而且显露了逃避纳税的事实。 2.违背会计和税收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有意规避税收政策,定性为偷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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