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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按3%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6/2/23    来源:   阅读次数:893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公告发布实施后,与2012年发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相结合,共明确有两类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此外,公告所指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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