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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烟草企业广告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162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特殊行业的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联合发出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某烟草公司的财务会计小马在报纸上看到财税[2012]48号文件后,向笔者咨询:由于财税[2012]48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期已经结束,公司无法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之前执行,只能过后重新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只是,她不清楚公司因此而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会不会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

      关于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和刚刚下发的财税[2012]48号文件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两个文件同时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分为一般企业按15%执行、化妆品等特殊行业按30%执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准扣除。

      小马之所以将公司的2011年度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是因为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现在,财税[2012]48号文件明确要求追溯到2011年1月1日执行,但此时财税[2012]48号文件发布的节点,已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申报时执行。出现这种情况,责任在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须承担因政策变动导致少缴税款的加收滞纳金责任。纳税人补救的办法,只能在汇算清申报过后,再按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至于某烟草公司将2011年度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分别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也不会罚款。至于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将因财税[2012]48号文件的发布实施涉及多缴税款退还问题,相关企业可以按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财税[2012]48号文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是指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企业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而业务宣传费一般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

         也就是说,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是这两个条件都成立的话,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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