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经过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中选择印制厂家(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附后),商定印制价格,并自行结算发票印制费用。
四、冠名发票实物的配送方式由纳税人与发票印制厂家商定。冠名发票实物配送完成后,发票印制厂家应当与纳税人办理签收手续,并将验收清单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备案。
总机构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发票实物配送完成后,发票印制厂家应将各分支机构签收的明细验收清单送交总机构汇总签收。明细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交总机构留存,一联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备案。汇总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由总机构留存,一联由总机构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定期报告冠名发票领、用、存情况。再次印制冠名发票前,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冠名发票验旧手续。
总机构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应当按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冠名发票印制、发放和结存情况。
六、纳税人使用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冠名发票的,应当将自有开票系统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七、在同一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需要印制统一式样冠名发票的,由总机构到市州国家税务局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4年4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冠名发票印制情况表》
2.《总分支机构冠名发票分配计划表》
3.《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