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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政发[2014]60号甘肃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565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关于批转甘肃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4〕60号                              2014-05-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驻甘各部队:
    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部制定的《甘肃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
    2014年5月30日

    甘肃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精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就地就近就业的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确保随军家属妥善安置。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协调驻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安置细则,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衔接,按程序和时间节点抓好安置工作落实。
      (一)驻甘师(旅)以上部队政治机关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数量、身份、安置意愿及档案材料报送驻地所在军分区(警备区)。
     
      (二)各军分区(警备区)于4月上旬协调部队驻地市州有关部门对随军家属安置资格和档案进行审查,协助制定接收安置计划。
     
      (三)各军分区(警备区)协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5月底前研究下达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接收安置计划。
     
      (四)各军分区(警备区)于11月底前将各市州安置计划落实情况报省军区汇总。
     
      第七条 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第八条 对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由部队驻地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明确接收随军家属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部队驻地企业应当主动承担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社会责任。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3%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随军前属合同制职工的,地方政府可协调有用工需求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积极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随军家属提供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一)按照《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发〔2012〕116号)及扶持创业的有关规定,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从简化相关手续、落实国家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随军家属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般不超过5万元、妇女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创办微利项目的个人或合伙创办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项目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部分或全额贴息。
     
      第十五条 驻地偏远、艰苦、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市州、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优先推荐就业;对有求职需求的随军家属,市州、县市区就业机构应提供职业指导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七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由本级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省人社厅与省军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市州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评。
     
      第十九条 军地各级应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作为双拥共建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考核考评。对安置计划落实率达不到90%的市州、县市区,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第二十条 驻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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