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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专家问答  
      支付国外贷款机构利息是否要扣缴税款?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65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国外公司的贷款,在向国外贷款机构支付贷款利息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文件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答复:《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贵公司要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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