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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2012年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24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小规模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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