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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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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一、出具审计报告注意: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资产负债日之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现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且影响当期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的,申报所得税时,按照正确的会计利润填写。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发生退货的,冲减实际退货当期的所得额。 二、报批、报备事项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审批、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报备。——国税函【2009】255号 三、税法与会计差异项目分类列表1.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有余额的项目,是否在本期转回,要做相应的调整。如果要转回的话,作账: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宣传费如果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在贷方,作账: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 本期新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暂时性差异 四、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如果汇算清缴需要补缴所得税的,按规定补税;如果预缴税款大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的,办理退税手续;如果纳税人同意,也可以抵顶次年应纳税额。补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退税,作相反分录。 五、学习研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六、迎接税务机关检查 七、其他问题国税函【2009】286号:2009年5月31日之后颁布的所得税政策,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项目,需重新计算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涉及应补退税款的,按规定处理,不追究纳税人责任,纳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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