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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体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56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体分析    2009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办理审批手续,以及需要提供的认定证据。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办法总计近万字。该办法的主要变化如下:  1.总体向原内资企业规定靠拢旧税法下,内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审批管理,外资企业只需办理备案;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将统一适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除了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都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文公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对货币性资产损失、非货币性损失、投资损失所需提供的证据分类、分项进行说明,总体向原内资企业的扣除办法靠拢,但新办法分类更为清晰,规定更为详细。2.资产损失扣除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审批两种新办法从程序上将资产损失分为两种:自行计算扣除和审批,不存在备案的事项。根据暂行办法,以下情况可自行计算扣除,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均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要求更高 总体看,新的资产扣除办法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要求更高,如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此外,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其中的“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因此,新的暂行办法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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