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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局代开发票时,是否也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希望税务总局明确!
     发布时间:2016/2/23    来源:   阅读次数:16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我认为国税总局应当明确一下目前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如何免税,以及适用差额政策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是差额扣除前的,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希望在国税总局发公告进行文件解读时间进行明确。

    其他的内容,看了该法规后,我对该法规的理解如下:

    “缴纳义务人”的一个条件: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没有所谓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条件限制。

    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应该分别核算,按照以往的文件惯例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应当是分别算10万元的(具体应当以国税总局公告为准)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是“按月”或“按季”享受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不仅仅是指营业收入销售额或营业额,应包含营业外收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等。

    对应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不含税额;对应的营业额的是含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

    销售额或营业额:含代开发票和自开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1.29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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