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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困难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761
     

      辽宁省地税局日前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辽宁省将对困难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政策规定,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的辽宁小微企业,将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将持续至2015年12月31日。政策所针对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也适用于这一政策。

      据悉,申请困难减半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困难减半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相关政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录——
       申请困难减半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见附件2):
      1.申请书(具体式样见附件1);

      2.表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表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

      4.表明纳税人资产总额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表明纳税人营业收入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利润表复印件);

      6.表明所得税汇算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

      7.表明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的资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产、土地资产账页复印件;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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