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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机构之间的调拨“视同销售”的解决之道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256
     

    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发生了产品的调拨转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在增值税上作视同销售,而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作视同销售的。

    由于总分机构的增值税是分别核算,单独纳税的,因此要求“货走票走税走”。而一旦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对应借方增加的往来款,库存商品公允价值与成本价差就不得不记在收入中。

    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的调拨,收入不记是不行的。而且如果调拨的货物,本季度或本年度并未向独立第三方售出,简单的汇总纳税,就会造成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如何能既开发票,又不交税呢?
    根据
    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你可以做收入的纳税调减呵!详情见下面的分析和案例。
    一、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二者的区别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悖论所在
    在视同销售中,对于将产品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如果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在增值税中,是进项税随票随货走的,如果货走票不走,会导致总分机构增值税不均,一头沉的现象。因此,货从分支机构走至另一分支机构,需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按公允价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作收入处理,其超过成本价部分的收益对应什么科目呢?
    因此,总分机构之间的产品的调拨和转移,在实务处理中,我们不得处理成销售收入和成本。但根据财税[2008]828号,上述收入成本差额是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此我们只能采用汇总申报时,纳税调减收入和成本的方法。

    五、案例
    A机构给外省的分支机构B调拨一批货物,成本价10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12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
    借:应收账款-B分公司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在所得税汇总申报中,如果B分支构已经将货物售出,汇总申报中的收入减少收入1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减少120万元;如果B分支机构尚未将上述产品售出,汇总申报时,作收入纳税调减120万元,成本纳税调减100万元,对应调减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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