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客户咨询,外国企业A公司将设备租给外国企业B公司,然后B公司又将此设备转租给B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C公司。C公司进口设备时已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设备的所有权为A公司所有。现A、B、C三公司之间想解除租赁合同,A公司希望将此设备直接卖给中国的企业D公司(D与A、B、C无资本关系)。A公司是否能直接将设备卖给D公司?如果能卖得话,需要什么手续?要在中国缴什么税?
要确认境外A公司能否转让出租给境内公司的设备,必须确认其对设备是否有处分权。转让设备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键是要确认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和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分析如下。
A公司可以将设备卖给D公司 A公司将设备租给B公司,然后B公司又将此设备转租给B在中国的子公司C公司。因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所以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A公司将设备租出去后,依然继续保留着对设备的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后,A公司对设备的所有权内容包括对设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所以A公司可以行使处分权将设备卖给D公司,即转让设备的所有权。
将设备卖给D公司,A公司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A公司将设备通过B公司转租给C公司使用后,设备的所在地已从境外转移到境内。因此,A、B、C三个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后,A公司再销售时,设备的起运地和所在地在境内C公司,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一项临时性销售行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所以A公司是在境内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也就依据小规模纳税人来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因为设备转让发生在中国境内,首先应按税收协定确认是否属于机构场所,如果A公司转让设备是委托境内C公司为转让财产代理人,则构成了机构场所,要依法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也未委托转让财产代理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所得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是,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因为A公司是设立在境外的企业,并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以A公司将设备卖给D公司属于在中国境外转让不动产,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