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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起国务院将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904
     

      2013年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关税调控作用,着力提高关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惠民生的方针,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对外贸易平稳增长和平衡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3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主要是当棉花进口价格过低时,适用税率有所提高。对冻鸡等47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部分感光胶片进口关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为积极增加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2013年我国将对78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其中,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调味品、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和医疗用品;二是汽车生产线机器人、宽幅喷墨打印机、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电动汽车用逆变器模块、锂电子蓄电池、无级变速箱用钢带等促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三是高岭土、云母片、钨铁、锑等能源资源性产品,以及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用过滤器、动车组用胶囊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产品;四是紫苜蓿、奶衬、自走式饲料搅拌投喂车等支农惠农产品;五是羽绒、亚麻短纤、全自动转杯纺纱机等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的产品。

      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3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适当延长化肥淡季税率适用时间并降低淡季出口关税税率,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的征收方式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

      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2013年我国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2013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增列硒化氢、垃圾焚烧炉、生物杀虫剂、混凝土泵车等税目。调整后,我国2013年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2年的8194个增至8238个。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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