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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设机构间提供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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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省属煤炭企业,为统一管理大型设备、提高设备用效率,根据《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能源经[1991]29号),对于井下用大型设备,一直采用内部租赁形式,由机电处下设设备租赁站行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未领取税务登记),向所属各煤矿(分公司性质)收取租赁费(租赁费主要由设备折旧、修理费组成),请问内部收取的租赁费是否交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因此如符合上述条件,你公司内部收取的租赁费可不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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