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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地税发[2001]160号 关于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9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1]160号  发文日期:2001-12-3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免税范围   (一)“我省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述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三、免税程序   免税报批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发[200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第三条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应每年汇总一次免税情况,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 抄送:省中小企业管理局 浙江省(不含宁波)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 l、杭州市西湖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杭州市江干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促进会 3、桐庐县企业贷款担保促进会 4、建德市企业贷款担保信用促进会 5、杭州市余杭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促进会 6、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 7、杭州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8、杭州市拱墅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9、杭州市萧山区闻堪担保有限公司 10、杭州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11、富阳市城信担保公司 12、临安市振兴担保咨询有限公司 13、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4、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15、嘉兴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 16、嘉善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促进会 17、平湖市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促进会 18、海宁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所 19、桐乡市城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桐乡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 21、嘉兴市田乐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22、湖州开发区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3、德清县民兴担保有限公司 24、湖州市城区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5、绍兴县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 26、金华市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27、金华市惠成民营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8、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 29、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30、岱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促进会 31、舟山市普陀区合力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32、松阳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33、遂昌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34、云和县云和小型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35、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36、三门县企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7、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8、浦江县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第四条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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