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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常见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43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常见问题解答[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专题列举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常见问题,欢迎纳税人点击阅览。
      1.2014年6月1日起,哪个行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对电信业如何定义?
      答: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3.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对基础电信服务如何定义?
      答: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4.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对增值电信服务如何定义?
      答: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5.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多少?
      答: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6.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多少?
      答: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7.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的,其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财税[2014]43号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10.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征收增值税吗?
      答: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1.电信业服务中何种项目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还执行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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