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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政函[2012]1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吴忠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等级范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2/7/30    来源:   阅读次数:89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吴忠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等级范围的批复 

    宁政函[2012]116号                                           2012.6.14 

    吴忠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吴忠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重新界定的请示》(吴政发〔2012〕31号)、《关于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吴政发〔2012〕32号)和《关于吴忠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函》(吴政函〔2012〕5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分为四等地段,具体为:

      一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6元。范围为石中高速公路以东部分:北至古城5号路,向东接银平公路至世纪大道交汇处,西接黄河东岸滨河大道至石中高速公路段;南至友谊路,西接石中高速公路,东接东兴街。

    二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4元。范围为石中高速公路以西部分:北至黄河东岸河滨大道;南至银平公路接吴青路;西至福利路;东至石中高速公路。石中高速公路以东、友谊路以南部分:北至友谊路;南至南环路,向西接友谊路,向东接东兴街;西至友谊路与南环路交汇处;东至友谊路和南环路交汇处。石中高速公路以东、世纪大道以北部分:北至古城5号路,向东垂直延伸至清水沟;南至世纪大道;西至银平公路;东至清水沟。东兴街以东部分;北至世纪大道;南至南环路友谊路交汇处向东垂直延伸至清水沟;西至东兴街;东至清水沟。金积镇镇区(北至银平公路接吴青公路;南至古青高速公路;西至吴青公路和古青高速公路交汇处;东至石中高速公路)。

      三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2元。范围为金银滩镇城镇区域(以211国道为标志,北至211国道汉渠南侧;南至211国道与金廖公路交会处;西至211国道西侧500米以内;东至物探处地界东侧)。高闸镇城镇区域(以候汉公路为标志,北至候汉公路北侧500米以内;南至候汉公路南侧500米以内;西至候汉公路巢丝厂处;东至候汉公路乳品厂处)。扁担沟镇城镇区域(以金五路为标志,北至金五路北侧500米以内;南至金五路南侧500米以内;西至金五路14号界碑处;东至金五路加油站处)。红寺堡区镇区。

      四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1元。范围为红寺堡区所辖建制镇、工矿区及太阳山开发区。

      本次调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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