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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一赠一”促销中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24
     
    对于“买车赠油”、“买房送车” 等现实中常见的商品促销行为是否征税,实践中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分歧非常大:税务机关征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企业不赞成征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中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既然在企业所得税上该行为可以理解为不属于捐赠,在增值税上也不应该理解为无偿赠送。律师意见:买一赠一与无偿赠送虽然都是赠送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一,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而销售货物后赠送货物的行为是有偿购物在先、赠送于后的有偿赠送行为,是商场为了刺激消费而采取的促销手段。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赠送的财产有瑕疵,赠送人不承担责任。而顾客用接受赠送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用购物赠送的货物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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