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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专项检查部分案件曝光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962
     

    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自查阶段已结束,即将进入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促进工作,我局从这几年税收专顶检查案例中筛选出具有一定代表性尚未曝光的案件,主要是房地产、资本交易项目、国营农场、旅游服务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面,共8个案件,现向社会公布,以提高纳税人的重视程度。
    一、房地产业
    (一)海南铼德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税案
    该公司2009年3月至12月进行帐账外经营每月收取租金收入16000元,隐匿收入,造成2009年少缴营业税8000元;自用及出租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造成2007年至2009年少缴房产税32,995.13元、少缴2008年至2009年土地使用税30,219.14元;2009年2月2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总价款192000元,未按规定贴花,造成少缴印花税192元。
    对纳税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缴营业税8000元、房产税32,995.13元、土地使用税30,219.14元、印花税192元,加收滞纳金20,076.75元,罚款20,593.57元,总计112,076.59元。

    (二)海南钟士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案
    该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收入挂在“预收账款”逾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公司预售及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未按规定期限及足额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该公司列支与“鑫元中公寓”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费用无关的工程合同押金、销售佣金、物业水电费、工程材料款等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未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罚款支出,未按规定税前调整、该公司预售未完工房地产开发产品收入未按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销售完工房地产开发产品收入未按规定结转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缴土地增值税25,295.04元、企业所得税484,561.03元,滞纳金114,137.00元,罚款244,280.52元,总计868,273.59元。

    (三)三亚千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税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1年对三亚千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南海嘉园”项目1号楼101、102室出租给潘龙作为经营家私的营业场所,2012年5月取得半年租金收入25,000.00元,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该公司2012年度取得售房款9,867,888.00元,其中2012年8月的售房款151,844.00元,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该公司建设的会所,面积1412.30㎡,已作为办公场所投入使用,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房产原值房产税。将自建的会所转为办公场所和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未按规定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发放补助未按规定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农场购买土地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契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184,489.47元。其中:应补缴营业税4,375.00元、城建税218.75元、教育费附加131.25元、地方教育附加87.50元、房产税59,596.25元、印花税88,503.47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86.30元、契税510,155.22元;滞纳金185,668.23元;罚款332,867.50元。

    (四)洋浦亚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涉税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2年对该公司2005年至2011年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2004年至2007年,该公司与海南省海运总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代理销售海南省海运总公司房地产项目,并以保底价格为基准,超过部分差额归该公司所有。2004年至2007年,该公司取得海南省海运总公司支付的部分代理费收入及委托代支付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2006年1月23日,该公司委托海运公司从销售差额款中支付购房户蔡于东的购房款未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缴营业税1,108,519.49元,城建税77,596.37元,教育费附加33,255.59元,企业所得税662,154.16元,加收滞纳金2,165,649.40元。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24,135.01元。该公司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4,971,310.02元。

    二、资本交易项目
    贾立杰涉税案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3年对贾立杰2008年6月-12月转让海南雅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有以下税收违法事实:2008年6月15日,贾立杰和自然人张立业签订具有合同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凭证,以13,500,000.00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海南雅泰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张立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08年6月-12月,贾立杰将拥有的海南雅泰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张立业,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4,300,000.00元,而其和张立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却只记载以13,5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而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缴贾立杰印花税6,750元、个人所得税1,877,999.71元,加收滞纳金5,595.75元,罚款3,375.00元,共计1,893,720.46元。

    三、国营农场
    海南省国营红林农场税务涉税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海南省国营红林农场2009年度至2011年度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2008至2011年度,该农场销售经济适用房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该农场2009-2011年度对其取得房屋、土地租金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房产税;2010年度该农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另外,2008至2011年度,该农场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资金账簿反映“资本公积”增加等,未按规定贴印花税票等涉税问题。

    2014年2月,地税第五稽查局依法对海南省国营红林农场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追缴各项税费438.70万元,加收滞纳金187.59万元,并处罚款37.73万元。现对该农场进行税收强制执行。

    四、旅游服务业
    海南博鳌水城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2013年6月13日至6月24日对海南xx水城旅业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旅游项目收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2012年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会址门票”按票面金额计算收入为5,398,637.40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为4,830,732.26元;该公司2012年“游船及登台门票”按票面金额计算收入为15,511,910.60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为4,751,472.80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营业税555,059.04元、城建税27,752.95元、教育费附加16,651.77元、地方教育附加11,101.18元、加收滞纳金71,256.99元、罚款291,406.00元。共计973,227.93元。

    五、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海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税案
    根据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结合海口地区的实际,开展对海口地区的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于2012年对海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经查确认该公司主要有以下税收违法事实:该公司2010年至2011年,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电子形式)、与购车客户(消费者)签订购销合同、与广告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等都未足额申报印花税。该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和“工会经费支出”项目未按规定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党团经费,应剔除,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纳税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追缴印花税237,389.90元、企业所得税61,214.89元,加收滞纳金28,431.56元,罚款44,338.55元,共计371,37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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