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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企业股东的投资清算所得的确定及税收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422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请问上述规定中,法人股东的投资成本怎样计算?股东分得的“股息所得”和股东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应如何缴税?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对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分得的股息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转让所得则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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