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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的房屋应该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80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开发需要,对我住的小区进行拆迁,拆迁之后补偿给我一套房地产公司已盖好的房子,请问是否需要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号)规定,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按建筑成本计算)的,可视同被拆迁房屋与新安置房屋价值相同,免征契税;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对缴纳的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部分依照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提示: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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