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在成都国税系统办理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申请和备案需准备的资料和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3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所属行业情况说明; 2、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计算说明,并同时上报全年的《资产负债表》及验资报告; 3、从业人数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计算说明; 4、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下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提供上年度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小型微利企业应在每年的年度终了后、次年度的预缴申报前,按年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资料办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季度(或月度)预缴的,应补缴未缴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登记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应作为该纳税人下个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的依据。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办税服务大厅当场办结;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划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发票工本费。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不得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至5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二)工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至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至2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数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三)建筑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至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至5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 2、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且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 (四)批发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至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至5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200人以下) (五)零售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至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至5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六)交通运输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至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至3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七)仓储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至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至1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200人以下) (八)邮政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至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至2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九)住宿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至2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十)餐饮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至2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十一)信息传输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至1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至1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至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0万) 2、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 (十四)物业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至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 2、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至80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2、资产总额100万元(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 目前在成都国税系统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受理与备案需准备的资料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薄; 2、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每年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一次,时间为每年度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前。企业划型一经确认,一个公历年内保持不变。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表》,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对经逻辑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大厅当场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