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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工商企注字[2009]6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513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意见

    津工商企注字[2009]6号                        2009-1-24

    各工商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拓展其经营范围,本着“先行先试”、“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依据有关企业注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第12号令),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一)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企业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
      对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应按照审批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核发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在滨海新区探索登记机关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与行业审批机关许可企业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对申请的经营范围单一并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由登记机关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依法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后,到原核发营业执照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具有经营资格的营业执照。
      对申请的经营范围既有许可经营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的,在许可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核发营业执照。
      以上具体项目由政府发布后,工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可自主申请。超出核定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的,一般不按超范围经营处理。

      三、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核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对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经营范围核定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

      名称没有行业表述的,行业代码依申请人申报的主营范围,按所属行业大类核定;
      名称明确行业表述的,行业代码依申请人主要经营项目,按照与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相对应的行业类别核定。

      (二)没有具体经营范围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其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四、本着生产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和非禁即可的原则,企业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
      在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与经营范围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匹配的情况下,工业、商业、科技、服务业等企业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除外),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和主要经营项目的限制。如,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申请从事生产加工项目;生产企业也可以申请从事商业项目的经营。

      五、对新兴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的核定,涉及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予以核准其经营范围;属一般经营项目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可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直接予以核定,如“国际保理”、“服务外包”等。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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