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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2009年第一批12户企业集团相关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税收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21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第一批自查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请各地市在进行第一批第二轮企业自查工作中参照执行。据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了解,总局整理的资料名为《第一批12户企业集团相关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税收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涉及到12户企业,但是其中广东发展银行有关问题被省略,实际只涉及11户。这些内容,是原先2009年的时候在某个网站上找到的,由于时间久远,具体来源已经根本没有印象。我经常在培训的时候会拿其中的问题来举例子,此处以博客形式发布,供参考,实际执行时应以最新税务规范为准。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1、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总行下划手续费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1.为公司职工发放车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费用。3.应计入业务宣传费的印刷费未作调整。4.在“营业费用”科目的差旅费项目中,对工作业绩出色的营销员奖励外出旅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并且未并入个人收入代扣个人所得税。三、中信银行天津、武汉、广州分行(一)企业所得税:1.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未扣缴预提所得税;2.提前兑现国债差价收入,作为国债投资收益进行免税申报;3.在会议费、公杂费、办公费、宣传费、资料费、审计费、修理费等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在办公费、修理费中列支职工补贴及奖励费用。(二)个人所得税:1.为职工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未并入个人所得征税。2.住房补贴未并入个人所得。3.车改补个人私用部分未并入个人所得。4.交通补助未并入个人所得。四、光大银行合肥、沈阳、成都分行1.超标列支业务宣传费。2.固定资产多计提折旧。3.在营业费用中报销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五、民生银行青岛、成都、昆明分行1.职工教育经费2006年按2.5%计提后据实列支,但账面结余数未调整。2.在营业费用科目发放住房补贴。3.在印刷费、会议费中列支宣传品费用,未调整。4.在会议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业务招待费列支应按两档按一档,计提基数未扣金融机构往来收入。6.差旅费中发放休假补贴。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安徽、重庆、浙江分公司1.违规冲减保费收入问题自查不够彻底。2.工资总额外列支职工误餐补助、水电费补贴。3.超标准列支职工交通费、通讯费。4.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进费用。5.按扣除经纪费用后的净保费计收入。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超标准计提住房公积金。2.超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3.工程建设营业额中未包括原材料和动力价款,少扣缴承包方营业税。4.以服务业发票冲抵董事薪酬、专家咨询费。八、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蒙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销售热力产品未缴纳增值税。2.取得虚开运费发票抵扣增值税并列支成本。九、交通银行云南、陕西分行(一)企业所得税:1.在营业费用-会议费中列支接待性质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补企业所得税。2.2005年度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计税所得额。3.未取得正规发票(白条支付)列入“营业费用”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4.2006年至2007年用报销机票的形式支付职工外出旅游费列入“营业费用-差旅费”,应调增计税所得额。5.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食堂装修费、离退休补贴等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应调增计税所得额。6.2005年度在费用中列支车贴等工资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7.2005年发放视力保护费,基建、生活用水电费误餐费等列入“营业费用”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二)营业税:1.分行本部2005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需补缴营业税及附加。2.支行随同房租一并收取的水电费及管理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三)个人所得税:分行本部2005年至2007年发放的车贴及福利费未按规定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1.在车船燃料费中列支车改补贴,未作纳税调整。2.在营业费用-会议费中列支属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费用或会议费支出证明资料不全,未作纳税调整。3.在营业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4.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属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5.在营业费用-公积金中列支超标准规定的公积金,未作纳税调整。6.在营业费用-业务用品费中列支属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7.少计贴现利息收入按税率差8%补税。8.在营业费用-电料清洁杂费中列支属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9.在其他营业费用科目下都是列支工资、奖金、工资性补贴,未作纳税调整。10.在其他公杂费以业务用品名义支购买购物卡支出,未作纳税调整。11.在营业费用-报刊学习资料费中列支应属业务宣传费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12.会计出纳费列支工资性补贴,未作纳税调整。13.服装费支出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14.其他公杂费科目列支商业性补充养老金,未作纳税调整。15.在差旅费中列支职工旅游费或考察费,未作纳税调。16.应向东方大酒店收取的属于2007年租赁费,未计入其他业务收入。17.税前列支职工医疗包干费或其他营业费用,未作纳税调。18.在劳保用品、劳动防护费列支发放职工实物及工资性补贴,未作纳税调整。19.其他邮电费列电话卡费用,未作纳税调整。十一、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广西、四川分公司(一)企业所得税:1.在营业费用中列支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包括: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月饼费;营业费用中列支员工个人商业保险;列支无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内容的差旅费;列支无出席人员、会议内容等证明材料的会议费。2.超标准列支各项费用。包括:超标准列支电话费;超标准支付佣金;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超标准列支工资及福利费。3.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4.截止2007年底,计提的应付手续费贷方余额,未作纳税调整。5.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列支费用。包括:以《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入账支付盐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手续费;支付代理机构手续费,未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费用。(二)营业税:1.非正常退保冲减保费收入,未缴营业税。2.储金折算保费收入计算有误。(三)个人所得税:  1.企业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业务往来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发放现金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部分单项奖金未按实际发放时间计算个人所得税。  4.部分员工报销车辆修理费及商业保险费、组织员工家属外出旅游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营销员(非雇员)取得代理(佣金)收入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的执行问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某分公司2005-2007年共支付佣金19675.93万元,按照财税【1997】103号文件,营销员(非雇员)取得代理收入应计算征收营业税,而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规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代理收入按雇员对待不再计算征收营业税,此文件与相关政策冲突。 6.支付的保单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某分公司2005-2007年共支付的保单红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其他各税:  1.财产保险发生退保冲减保费收入,只按保费收入净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冲减收入部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2.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个别中心支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5.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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