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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45
     
    问:我公司是2004年成立,因为产品研发周期比较长,直到2007年7月才正式投入生产并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前所取得的省、地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都是作为产品研发之用,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现在省国税局要求将以前年度取得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经营收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合理?该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收到政府拨付基金等收入一般的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免税文件规定外,其他的补贴或奖励都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取得的以前年度财政的产业化项目基金及扶持资金,应并入实际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补交所得税同时计算缴纳对应税款的滞纳金。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调整补计收入:   借:相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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