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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单位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税工作进入倒计时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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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3年前提出了要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目标及时间表———力争在2009年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目前,各地正紧锣密鼓地推进这一工作,一些进度快的地区已接近实现这一目标。税务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管理的发展方向,不是权宜之计。 日前,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了解到,截至2009年9月30日,厦门全市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户数为60041户,占全市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总量的95.48%。 江苏省目前全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户数为667812户,大部分地区全员全额申报率超过99%。江苏省地税局提出要在2009年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率达到100%。据悉,目前江苏地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占比为78%。 山东省自行研发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建立全员全额申报平台,免费提供给扣缴义务人使用。截至8月底,该省共上线明细申报扣缴单位33万户,其中8月份申报27万户,扣税人数300万人,入库个人所得税8.1亿元,占同期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8.64%。 截至2009年9月底,青岛市已有10.32万户扣缴义务人进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采集了180.22万人的基础信息和收入信息,不仅丰富和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征管资源,而且逐步实现了由对扣缴义务人的粗放型管理向对每一名纳税人的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9月22日,西安市地税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意味着此项工作的开始。据西安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薪酬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等)、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事实上,早在2007年,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中,已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设定了“时间表”:2007年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年底,对年扣缴10万元以上单位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相关链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今年5月,税务总局再次强调上述个税改革及管理目标。有关人士认为,今年强调年底实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既是个税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确保2009年税收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记者徐于平娄开峻陈文东隋琳呼兰中通讯员秦刚冯国滨陈显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称,将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力争在2009年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08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今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据了解,个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简单理解,就是无论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也无论缴纳多少个税,都需要每月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将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08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总局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执法检查时发现应实行未实行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记者了解到,《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内容涉及扣缴义务人的姓名、编码、工作单位及地址、所得项目、所得时间、收入额、减费用额、应纳税所得、税率、纳税日期等。 就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日前向媒体解释称,在目前的征管条件下,我国纳税人信息资料没有被现代化手段归集分类,税务主管部门缺乏纳税人的大量信息资料,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可以加强个税信息的管理。此外,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仅意味着我国个税申报管理进一步完善,也意味着我国的个税改革稳步走向深入。 《意见》同时强调,将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意见》明确,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通过税务机关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配合,着重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各种资料,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售付汇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加强国税、地税以及内、外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在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时,将按税务总局规定提出国际情报交换请求,得到对方国家情报后,认真核查、确认个人所得;并摸索规律,逐步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此外,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也是《意见》的一项重点内容。据介绍,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将与当地工商部门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意见》中还强调,今后,各地国地税局应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将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将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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