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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问题明确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698
     

      国家税务总局年初新发布《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相关问题。

      广州地税指出,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1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称“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但由于商业零售企业的存货类别、品种、规格繁多,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损失具有次数频繁、单笔金额小、累计金额大等特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哪些需要采取清单申报方式、哪些需要采取专项申报方式,办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此次公告的发布,使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申报方式问题得以明确,将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分为正常因素形成及非正常因素形成两种情况,并对相应的情况明确申报方式。

      公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同时公告也明确,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广州地税提醒,该公告规定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如对相关政策及在实际操作中存有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详细咨询。

      咨询台

      1.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1)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减免税额=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5%

      (2)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的,减免税额=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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