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43
     
    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什么是交通补贴?举报销油费为例,是否只要报销油费就算是交通补贴?什么又是通讯补贴?报销手机费是否就算通讯补贴?查了一下税务文件,并没有看到对交通补贴及通讯补贴的定义及明确。企便函[2009]33号引用的最早的与上述名词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是国税发[1999]58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是在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因上述改革所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该文讨论了按月发放和不按月发放两种情况,允许在该补贴基础上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算个人所得税。该文还提及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个人认为:国税发[1999]58号文说明以下问题:1.国税发[1999]58号文针对的是因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而失去原有公用福利的人员,尤其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背景的国有企业员工。并非针对所有企业的员工。2.其按月及不按月的划分说明其针对将原公用福利货币化的情况。并未涉及到报销的方式。3.国税发[1999]58号文承认公务费用是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之所以要制定一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企事业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公务用车及通讯补贴中确实会包括一定的公务费用,但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公务费用变相无限制地扣除,有必要制定一定的扣除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有应税所得,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无所得,应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位法的定义,我们来分析企业为员工报销油费及通讯费用是否适用58号文中的补贴性质。报销油费:情况1:企业按公务的路程按每公里一定标准给员工报销油费。员工需按实申报,并由直线老板审核批准。情况2:企业每月按一定标准给有车的员工在一定额度内报销油费,而不需其提供具体的公务情况说明。对于情况2,由于公司不需员工提供具体的公务情况说明就可以按一定标准报销员工的油费,则员工即使未发生公务费用也可以报销油费。个人认为,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员工获得了所得,属于国税发[1999]58号文所述的交通补贴。应在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情况1,由于员工只是报销公务路程的油费,未发生公务需要则不能够报销油费,员工只是对已付公务成本的报销,并未获得现金或实物利益。因此,不应认为员工取得58号文所述的交通补贴。报销通讯费用:情况1:公司将员工的手机号挂靠在公司名下,并印在员工的名片上,并要求员工实时开机,以满足公务需要。公司承担每月员工实际发生的公务话费,以一定的标准为限,如超过了该标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证明其通信费用确实系公务费用,公司才给予支付。情况2:公司,并不要求员工披露个人手机号码,每个月按一定标准凭发票报销员工个人手机费用。显而易见,情况2与报销油费的情况类似,应认为是58号文中所述的通讯补贴,个人也获得了现金所得,因此应扣除一定公务费用后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情况1,需要仔细考察。这种情况实际类似于公司为个人配备的座机,也是为了公务目的而发生的费用。对这种情况,如果能证明其发生的费用系公务费用,则个人认为不应视作给员工个人的通讯补贴而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这点在实务中能否被税务局接受,有待进一步探讨。综上所述,我只是想说明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为员工报销的费用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补贴所得,从而确定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必要的时候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从而保障纳税人的实际利益。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