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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11]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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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1]62号 2011.5.7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同申报。 二、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各单位文书受理岗通过“文书受理—备案类文书—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将纳税人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录入(扫描)CTAIS系统,并打印相应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鉴于25号公告发布后,相应的CTAIS和网站等系统需要进行改造和完善,在相应系统功能未完成改造前,对于按上述第一、二条要求报送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纳税人可先行进行纸质申报,税收管理员负责接收和保管纸质资料。待系统功能上线运行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税收管理员将相关资料交文书受理岗进行补录。 四、对目前已经受理未完成审批的资产损失,按25号公告执行;对已经受理并完成审批的资产损失,按审批结果办理,不再另行处理。 五、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宣传辅导,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征管流程的调整,及时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工作。新启用的表单《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各单位自行联系国瑞印刷厂领取使用。原CTAIS系统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级审批)”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停止使用。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利用CTAIS系统数据,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七、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 税 编 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法定代表人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 资产损失金额合计 资产损失项目 明细项目 金额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员: 年 月 日 填 表 说明:1、该表适用按规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2、资产损失项目包括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3、货币资产损失明细项目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非货币资产损失明细项目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性资产损失等;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附件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 税 编 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法定代表人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 资产损失金额合计 资产损失项目 明细项目 金额 专项申报理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员: 年 月 日 填 表 说明:1、该表适用按规定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2、资产损失项目包括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3、货币资产损失明细项目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非货币资产损失明细项目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性资产损失等;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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