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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当地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53
     
    一、什么是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资金投入,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开征的一项政府性基金。  二、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3号),批准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1]10号),规定了具体征管办法。  三、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重要意义?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需要,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需要,是实施人才兴业、人才兴国的需要,对于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地方教育附加由什么部门征收?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实行随税同征同管。  五、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是,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六、地方教育附加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缴纳?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2011年2月1日起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2011年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均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2011年1月31日(含)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七、缴费单位和个人如何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期限,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随税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八、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免征是如何规定的?  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退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什么票证?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的税收票证为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  十、缴费单位和个人认为税务部门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单位和个人认为税务部门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其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书面退费申请,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核,确属多征、错征的,由主管地税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办理退费手续。缴费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十一、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  缴费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咨询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一是登录陕西省或各地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在相关栏目下进行查询;二是前往当地地税部门咨询或索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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