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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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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高科技产品、提供高新技术劳务的企业。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原有的认定办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技术创新及研究开发的积极性。老办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执行不力,进入门槛较低,这显然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优惠政策的调整主要变化体现为新税法按照行业优惠,不再强调税收优惠。即新法对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均可适用。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成了各界关注的焦点,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终于在2008年4月14日正式出台。 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较原来之办法到底有何不同,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总体来讲,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主要体现以下几点变化。 一、认定条件更加严格 1、强调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而原办法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为主导条件。 3、细化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 二、对新设企业有所限定 新办法规定,新办企业不能马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并明确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方可申请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认定管理机构有所变化 原办法规定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当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新办法一改原做法,明确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工作。 四、享受优惠的技术领域有所调整 新办法针对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领域作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十一类调整为八类,具体的子目也有了较大变化。 五、被取消资格企业赋予限制条件 新办法明确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六、认定操作流程有所变化 根据文件规定,由进行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再由认定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调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新办法更加赋予企业的自主权,由企业先行自我评估。 七、与《税收征管法》高度结合 原办法仅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未与《税收征管法》相结合。新办法第四章《罚则》以及其他章节相关部分与《税收征管法》高度结合,对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即在该项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的同时,强调应更加严格进行税收管理。 八、有效期有所变化 相比原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有所延长,由原来的两年延长至三年,并规定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失效。 该办法实施后,旧的两个认定办法将停止执行。尽管新办法近日刚出台,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即按照新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税收优惠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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