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皖国税函[2012]26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GSCPBouquetHoldingsSRL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97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GSCPBouquetHoldingsSRL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批复

    皖国税函〔2012〕264号               2012.10.31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拟否定高盛资本合伙Bouquet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请示》(淮国税发〔2012〕68号)收悉。
     
    GSCPBouquetHoldingsSRL(简称:GSCP)是一家依照巴巴多斯法律组建的公司,持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口子酒业)25.27%的股权。

    2009年8月,口子酒业董事会做出决议,向GSCP派发2008年度股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近日,GSCP授权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取得的上述股息所得按5%的优惠税率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股息所得的优惠税率应给予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经审核,以下因素不利于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注册资料,其成立目的为控股投资一家位于中国的制酒企业。申请人历年董事会纪要表明,除投资活动外,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同时,根据其提供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来源于口子酒业的“股息收入”及少量的“利息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项目。

    因此,可以判断,申请人除投资于口子酒业获得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股息收入外,基本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二、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从申请人提供的公司董事护照上的印鉴来看,公司董事在投资口子酒业期间,未到中国来实地考察过投资项目,也未参与合资经营的谈判活动。


    同时,在申请人提供的其与口子酒业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重要合同中,申请人方面的签署人均非其董事会成员,也不是其公司员工。

    因此,可以认为,申请人对于此项投资权利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注册资料,其企业类型是依据巴巴多斯法律(SocietieswithRestrictedLiabilityAct,1995)成立的“InternationalSRL”。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这一类型的企业可以适用较低的优惠税率,并且对资本利得免税。

    因此,申请人从口子酒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巴巴多斯是免税的。同时,申请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表明,当地税务机关对其从口子酒业获得的股息收入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局否定GSCP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批准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此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补充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税收案例——
    毛里求斯某企业被认定为导管公司,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身份 “受益所有人”判定规则最新发展阐述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