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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幼儿园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88
     

    广州某大型国企的厂办幼儿园负责人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企业办的幼儿园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的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地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2.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在购买当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现由于个人原因发生退保,请问能否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的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附 录——
    (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条款失效]—依据: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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