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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尘埃尚未落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在实施中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1711
     

    北京市科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公示北京市2014年度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通知中公示了3495家拟通过2014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其中既包括2014年度新认定的企业,也包括2008年度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于2011年度通过复审、今年参加再次认定的企业。

    自公示公告15个工作日后,科技部会对公示企业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就是说,通过公示的企业不一定都会取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顺利取得高新证书后,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相关的备案,才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践中,也有企业因错过备案时间或者备案资料不齐全而未能享受税收优惠。

    新要求: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要件审查和管理标准严格
    (一)高新企业应申请研发项目鉴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项目的确定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为了突出企业研发项目的创新性,部分地区科技部门要求企业对申请高新的研发项目进行科技鉴定,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书》来证明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及项目的创新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研发费用应设置辅助账
    此前传闻,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在2014年初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文件(以下简称“公告”),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备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部分地区还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体现当年的研发费用总额。

    鉴于部分地区已经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鉴定以及申请加计扣除,为了实现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建议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口径,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三)知识产权的“配套”要求
    《认定办法》明确要求知识产权是企业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考虑到部分知识产权取得证书的周期较长,08年以来,审查部门放宽对知识产权证书取得日期的要求,即申报当年取得证书的也予以认可。

    2012年,科委等部门明确,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申报当年取得证书的知识产权将不被认可。

    虽然北京市目前并未对独占许可的认可与否做明确规定,但就未来趋势发展而言,独占许可方式存在被完全取消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申报高新复审时不能仅仅依靠独占许可,应尽可能的获得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另外,部分地区对非软件行业企业申报6个软件著作权的做法产生了质疑,在后续检查中,对这类企业软件著作权在项目中的应用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

    建议企业申报时,不仅要注意证书取得证书的日期,更要加强知识产权与其产品的关联性管理。

    (四)人员验证、证明资料的多样化准备
    《认定办法》中只规定了科技、研发人员的占比,并未对科研人员的证明资料提出明确要求。实务中,部分企业在申报高新时,只提供了员工花名册,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辅助证明资料,这类企业在08、09年度陆续通过了高新认定。2010年起,各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人员方面的审查力度,企业在认定或者复审时,不仅需要提供员工花名册,还需要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各类资料。甚至有的审查部门要求企业后续提供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要求日益严格,为了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建议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应立足全局考虑,提前规划调整,以最严格的标准准备高新认定或复审。同时,为确保后续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的维持,除了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之外,企业应该准备好人事报表、职工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等等原始基础资料。

    资质监管:高新技术企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强化
    2012年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2013年年初,北京市科委、财政局、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文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2014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多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此次重点检查是对有关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在人员组成层面,检查组由科技、财政、税务系统专家联合组成;在检查对象层面,既有对企业的检查,也有对认定机构、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在工作方法层面,采用案头检查、约谈、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政策动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将修改完善
    自2008年4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认定办法》)出台至今已有六年之久,《认定办法》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些许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2012年7月6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通过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7月30日,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落实〈意见〉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任务分工”中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确定。

    2014年4月初,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收入口径问题的研讨会在合肥召开。会议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讨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修订意见稿)》,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的整体框架。据了解,《认定办法(修订意见稿)》将重点对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进行重点改进完善。

    明税建议:
    《认定办法》虽然明确了认定的标准及流程。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各地区的评审尺度把握不一,部分地区对各申请要件的标准把握也提出了较《认定办法》较为严格的要求。《认定办法》经过六年的实施操作,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修改。建议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从严的原则去把握各要件的准备,认真做好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后续资质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工作,提前做好研发项目鉴定及加计扣除申请准备,做好知识产权的申请安排,梳理研发费用确定辅助账和项目的一致性,做好科研人员验证、证明资料的多样化准备,以期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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