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的“配套”要求
《认定办法》明确要求知识产权是企业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考虑到部分知识产权取得证书的周期较长,08年以来,审查部门放宽对知识产权证书取得日期的要求,即申报当年取得证书的也予以认可。
2012年,科委等部门明确,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申报当年取得证书的知识产权将不被认可。
虽然北京市目前并未对独占许可的认可与否做明确规定,但就未来趋势发展而言,独占许可方式存在被完全取消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申报高新复审时不能仅仅依靠独占许可,应尽可能的获得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另外,部分地区对非软件行业企业申报6个软件著作权的做法产生了质疑,在后续检查中,对这类企业软件著作权在项目中的应用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
建议企业申报时,不仅要注意证书取得证书的日期,更要加强知识产权与其产品的关联性管理。
(四)人员验证、证明资料的多样化准备
《认定办法》中只规定了科技、研发人员的占比,并未对科研人员的证明资料提出明确要求。实务中,部分企业在申报高新时,只提供了员工花名册,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辅助证明资料,这类企业在08、09年度陆续通过了高新认定。2010年起,各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人员方面的审查力度,企业在认定或者复审时,不仅需要提供员工花名册,还需要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各类资料。甚至有的审查部门要求企业后续提供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要求日益严格,为了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建议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应立足全局考虑,提前规划调整,以最严格的标准准备高新认定或复审。同时,为确保后续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的维持,除了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之外,企业应该准备好人事报表、职工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等等原始基础资料。
资质监管:高新技术企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强化
2012年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2013年年初,北京市科委、财政局、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文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2014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多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此次重点检查是对有关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在人员组成层面,检查组由科技、财政、税务系统专家联合组成;在检查对象层面,既有对企业的检查,也有对认定机构、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在工作方法层面,采用案头检查、约谈、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政策动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将修改完善
自2008年4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认定办法》)出台至今已有六年之久,《认定办法》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些许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2012年7月6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通过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7月30日,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落实〈意见〉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任务分工”中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确定。
2014年4月初,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收入口径问题的研讨会在合肥召开。会议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讨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修订意见稿)》,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的整体框架。据了解,《认定办法(修订意见稿)》将重点对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进行重点改进完善。
明税建议:
《认定办法》虽然明确了认定的标准及流程。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各地区的评审尺度把握不一,部分地区对各申请要件的标准把握也提出了较《认定办法》较为严格的要求。《认定办法》经过六年的实施操作,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修改。建议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从严的原则去把握各要件的准备,认真做好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后续资质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工作,提前做好研发项目鉴定及加计扣除申请准备,做好知识产权的申请安排,梳理研发费用确定辅助账和项目的一致性,做好科研人员验证、证明资料的多样化准备,以期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