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厦府[2011]493号)规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2年11月30日截止,从2012年12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恢复原征收费率。具体征收费率如下:
2012年12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调整表
险种人员身份
2011.12-2012.11执行的减负费率
2012年12月起恢复的征收费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 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单位缴费 比率
个人缴费比率 合计缴费 比率
医疗保险 本市员工 7% 2%(不变) 9% 8% 2%(不变) 10%
医疗保险 外来员工 3% 2%(不变) 5% 4% 2%(不变) 6%
失业保险 本市员工 1% 0.5% 1.5% 2% 1% 3%
失业保险 外来员工 1% 1% 2% 2%
工伤保险 全部 减半费率 减半费率 恢复原费率 恢复原费率
生育保险 全部 0.4% 0.4% 0.8% 0.8%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应缴帐目中,请核对相关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