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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条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2/2/4    来源:   阅读次数:484
     

       省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是继2010年10月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之后,我省出台的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若干政策》从土地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市场准入政策、人才政策等五个方面,提出了38条政策措施,涉及面宽,含金量高,适用性强。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若干政策》,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国土、税务、金融、工商、人才工作等职能部门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若干政策》原文请参阅2011年8月3日《海南日报》A3版或登录省政府网站),希望文化企业用好用足《若干政策》,有关部门全面落实《若干政策》,推动海南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一、土地政策
    共4条。其主要内容是,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实施优先供地和优惠供地的政策。

    第一条解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实行优先供地。我国土地管理实行规划、计划管控制度。为了确保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的落实,将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轻重缓急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作出科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文化产业用地计划指标。

    我国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制度。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制度,切实保障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于耕地指标储备不足的市县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经批准可以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并按规定限期归还,或缴款委托其他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开垦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先补后占任务。

    第二条解读: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实行优惠供地。对于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的供应,要按照“项目带土地”的原则,做到供应一块、开发一块、见效一块。对于具体供应方式,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应。为避免土地闲置浪费,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原土地使用者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兴办文化产业的,可以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为严格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的供后监管,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条解读: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和用途方面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为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于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的缴交,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并在2年内缴清。所缴土地出让金,市县财政可优先安排用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解读:考虑到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为支持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开出让方式,对投资者给予补偿用地,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财政税收政策
    共13条,即第五至十七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企业,实施税收减免。

    第五条解读: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旨在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2011年,省财政预算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同时,明确2012年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增加到4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财力状况逐年增加预算,2013-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也就是说到2015年,省财政预算至少应安排专项资金2.4亿元(2015年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贴息、补助、奖励等,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和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

    第六条解读:省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文化企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注入拟扶持的文化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该种方式支持适用于支持省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文化出版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等。该项财政资金在第五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之外安排。

    第七条解读:鼓励我省各类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省财政厅会同省文体厅、省商务厅,积极支持和推荐我省文化出口企业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名录。同时,省财政厅还将积极组织和指导我省各类文化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奖励资金,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解读:我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是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区域协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进出口结构调整、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等。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可在省商务厅网站查询),向商务、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

    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品牌和技术活动等。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可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可在省商务厅网站查询),向商务、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

    第九条解读:由我省文化企业引进的,在我省境内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给予奖励或补助。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将组织制定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十条解读:省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相关领域优势产业发展。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根据资金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可在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网站查询)提出项目申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当年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

    第十一条解读:2009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同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明确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免征和出口退税等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继续加大对转制文化企业的支持,省财政厅将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测算时间,以转制文化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所得税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具体支持方式以贴息、补助和奖励为主。该部分奖励资金在第五条省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之外安排。

    第十二条解读: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该政策明确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所附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包括:终端播放技术、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内容制作技术(虚拟现实、三维重构等)、移动通信服务技术等。仅仅对国外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产品内容涉及色情、暴力、意识形态、造成文化侵蚀、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

    为了进一步支持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情况作了规定。

    动漫产业是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对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情形、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营业税暂减按3%税率征收的情况等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解读: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并接受申请,通过审核的将认定为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将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是指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以及其后的2个完整年度)”,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解读:鼓励采用“点对点”招商方式,一对一接洽,提升招商引资服务水平。考虑到各类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规定,为有关部门和市县用足用活政策提供依据。为加快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在海南建设文化主题公园,丰富海南旅游的内涵,考虑到文化主题公园规划用地面积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相对较重,因此出台了这一项政策。这项政策的主要优惠在于降低税额标准,即以当地最低税额标准来计征土地使用税,以减轻纳税负担。适用条件是必须经过省政府审批同意,以省政府正式发文为准。

    第十六条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为扶持转制文化企业和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的起步发展,省政府特别给予一个3年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期间。转制文化企业和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认定。经过认定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应按“困难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的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向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解读:为了支持文化企业生产重点文化产品,2009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该政策明确规定,文化企业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出台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该政策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投融资政策
    共6条,即第十八至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构建投融资平台,帮助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解读:争取设立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改制重组和并购。目前全国已成立11只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逾300亿元,大多由政府主导设立。拟成立的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将由省财政注资引导,计划吸收国有文化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文化产业,按照省政府已出台的《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给予奖励。55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支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成长型、高新技术及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对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我省的企业或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时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第十九条解读:此条政策是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实施优惠的信贷融资政策,加大金融服务创新,使文化企业更好地享受到银行金融服务。同时,此政策还参照了2010年3月19日中宣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该文件对于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提出了工作要求,制定了“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等条款。

    第二十条解读:该条政策意在减轻文化企业融资带来的利息负担,贷款贴息由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提供。

    第二十一条解读:鼓励保险公司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同时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文化产业领域。

    第二十二条解读:对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文化企业,按照上述已出台的55号文件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规定“对企业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三条解读:为鼓励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按照55号文件的规定,对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成功融资的文化企业,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以减轻其融资成本。据测算,通常企业发行债券,其发行费用占融资金额的比例约为6%。,省政府给予2%。的一次性费用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发债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市场准入政策
    共7条,即第二十四至三十条。主要根据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的特点,适当降低文化市场准入门槛。

    第二十四条解读:本条主要是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通过产权交易等各种方式进入文化领域,并且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解读:本条规定根据省工商局《关于服务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工商法字[2010]30号)第二、三条,主要是充分发挥企业注册登记的配置资源功能,服务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资源整合与重组。在改制登记时,对采取整体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的,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文化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需要到场确认,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签字确认的,由工商部门提供上门确认服务。

    第二十六条解读:本条根据省工商局《关于服务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工商法字[2010]30号)第四条,主要是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发挥工商登记注册职能,调整产业结构。在出资方式上,除股权出资外,肯定了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出资方式,进一步拓宽了企业的出资渠道。

    第二十七条解读:本条根据省工商局《关于服务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工商法字[2010]30号)第五条,主要是放宽相应的条件限制,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为其发展提供政策上的保证,继续巩固、完善工商职能部门主动跟进、主动献策、主动服务的“三主动”服务措施,全力支持我省文化体制改革。

    第二十八条解读:本条主要是突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放宽对文化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降低了组建企业集团的门槛。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适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文化企业。有利于加快我省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文化企业品牌经营、连锁经营,提高商业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解读:本条主要是全方位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增加文化企业商标的战略意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各种形之有效的办法,精心培育,重点扶持,努力构建实施商标战略良性机制,推动包括“琼州百景”在内的民族民俗文化、文化体育、文化创意、企业品牌等注册成商标,形成知名品牌,提高产品价值,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培育全省各市县文化类商标注册,力争每个市县、每个文化产业、每个文化企业都有自己的商标、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第三十条解读:本条主要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改善投资环境。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五、人才政策
    共8条,即第三十一至三十八条。主要内容是,针对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提供一些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解读:我省发展文化产业任务重、要求高,特别需要战略性、规划性的高层次专家提供咨询意见,《若干政策》明确“省政府建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顾问制度”,目的是通过建立专家顾问团,对有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发挥专家顾问在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中的智囊作用,同时为我省文化产业与国内外交流搭建桥梁。

    第三十二条解读:《若干政策》在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的引进上有了进一步的突破,对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只要在海南从事“文化建设、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不一定在海南安家落户,就可以“享受我省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引进机制更加灵活,引进力度进一步加大。

    第三十三条解读:体现了《若干政策》在人才政策方面的“含金量”。海南属欠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小,财力有限,但省政府还是逐步加大对高层次文化人才在我省创业的扶持力度。对于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是“免五”,即5年内省政府把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个人。安家补助费和奖金是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安家补助费,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该条第一项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四条解读:为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来琼创业提供优质服务,着力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对于确实要来海南安家落户的人才,不但要解决其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问题,也要解决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等问题。对于“海归”子女,高考、中考可以参照“三侨”政策。此条参照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47号)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到文化产业人才。

    第三十五条解读:文化产业的突出特点是表现在其内容和创意方面所包含的价值高,固定资产和其他投入反而少。本条鼓励“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以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正是体现了这一特点。更是体现了我们对人才及其知识成果的尊重。这样,也会鼓励更多的人才创作更好的作品。

    第三十六条解读:建立了世界上各国文化产业专家和投资者来琼的“绿色通道”,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为海南吸收国际上发展文化产业的先进经验创造了良好的“请进来”条件。此条及下一条参照了《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琼府[2008]77号),适用范围扩大到文化产业人才。

    第三十七条解读:是与上一条相对应的条款,为我省文化企业“走出去”打开方便之门。

    第三十八条解读:有两层意思,一是“筑巢引凤”,“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估和奖励制度”,就是通过加大以能力和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建设力度,形成不唯学历、不唯论文,不求全责备的文化产业人才评价机制,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二是打破所有制界限,对所有文化产业人才在奖励、评优、职称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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