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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重视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113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第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部分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方法进行调整,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试点行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再抵扣。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在试点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试点行业购进农产品是否必须取得扣税凭证才能扣除进项税额?

      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但是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是否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如果未取得扣税凭证,是否可以根据投入产出法等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中,部分纳税人甚至税务机关对此存在疑问。

         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扣税凭证也可以依据农产品购进台账或进货合同等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理由是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据此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只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这不仅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需要,也是财务核算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而且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此,笔者建议,对是否必须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扣除进项税额予以明确,将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基础上,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且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律层级比实施办法高,而实施办法现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冲突,建议及时修订完善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提供上位法支撑。

      二、试点行业购进农产品,按“参照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几个问题。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的扣除标准。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扣除标准,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问题是,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没有留抵税款,就会产生应纳税额,补税的同时要不要加收滞纳金?超过实际抵扣的,可以结转继续抵扣,如果差额较大短时间内抵扣不完,甚至纳税人注销时仍有余额,是否允许纳税人申请退税?笔者建议,对进项转出产生税款,由于税务机关扣除标准调整造成的,不应加收滞纳金;超过实际抵扣的,结转继续抵扣;纳税人注销时仍有余额的,可申请退税。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提高。
      植物油加工企业是本次试点的三个行业之一。实施办法施行后,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将有所提高,中小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将受到较大影响。以江苏省为例,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行业平均税负为0.89%,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仅考虑农产品扣除因素,税负将明显提高。税负的提高,对于大型外资植物油企业来说,由于原料采购、资金雄厚、行业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影响不大;但对于中小规模的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大多是国有或内资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影响很大。据测算,一个产能50万吨的食用油加工企业,每年因扣除办法调整导致的税负提高,要增加几千万元的负担。而且植物油加工企业的税负增加,会向上游传导,农民种植大豆的效益将受影响,本来国内大豆种植业就受到进口转基因大豆的严重挤压,本次调整,整个大豆产业将有可能受到影响,应引起重视。

      四、试点行业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是否需要调整。
      实施办法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行核定扣除。实施办法又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企业应当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增值税实行核定扣除,而成本仍“凭票扣除”,造成成本扣除依据和增值税进项扣除依据不一致,也就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的依据和增值税进项扣除依据不一致。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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