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案例分析:“三方抵账”进项税抵扣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636
     

    案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100万元,丙公司又欠了甲公司100万元,经三方协商同意互相抵账。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三方抵账案例。

    近日,“纳税人以三方抵账的方式结算款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引发网友热议,讨论中观点分歧较大。来自税务机关的网友多数认为三方抵账不能抵扣,来自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网友则多数认为应该允许抵扣。

    1、政策是咋规定的
    事实上,我们从来没有在任何文件上见到以三方抵账方式支付货款,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规定。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三)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总局只是概念性的要求“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其中包含的概念有:

    1、购货方(含应税劳务)的支付对象必须是明确的;
    2、购货方的支付对象必须有相关资料佐证以备查;
    3、购货方的支付对象必须与开具的发票中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4、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支付货款的具体渠道,具体的方式、手段,文件并没有提出要求。

    以具体的案例为例:

    假设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本文所有假设数字仅为行文方便),B企业收货时未付款,设A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7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B企业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11700元

    如果这时候有个C企业对A企业也同样有应收账款11700元,对B企业有应付账款11700元,三家企业签订了抵账协议,B企业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呢?B企业首先可以明确,已在账面上处理为对A企业有应付账款11700元,按协议完成抵账后,B企业对A企业的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0元。

    B企业支付款项的对象在账面上明确指向A企业,发票是从A企业开给B企业,货物是A企业发给B企业。对照
    国税发[1995]192号文,B企业的进项税金完全符合文件要求,可以抵扣。

    至于B企业对A企业的应付账款的支付方式,是以支付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还是通过多方抵账,以往来对冲方式实现,这是由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的内容。国税发[1995]192号只是精确规范了支付的对象,在具体执行时,如超越文件规定的内容,强行指定支付手段,规定抵账支付不准抵扣,则感觉“工作热情过分膨胀”,有代税务总局拟文的嫌疑。

    2、企业有无应对方法

    如果我们继续从“严”要求,认为前述的三方抵账方式不能抵扣,那么,理由何在呢?假设是按一些稽查部门经验总结和财税培训大师们所说的:“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票流三流必须统一,三方抵账不得抵扣。”那么,B企业完全可以有对策进行处理。

    以前例继续假设。B企业在进货后,未支付货款,而是在账面记载了对A企业的应付账款,税务机关则无理由不给B企业抵扣;如果B企业为了对抗“三方抵账不得抵扣”这个伪命题,长期挂账不处理,再从“严”的税务机关也没有理由要企业做进项转出。如果不得不做三方抵账,B企业完全可以内帐核销,外帐继续挂账。如果有人说这是偷税,那么B企业完全可以与A、C企业一起放弃债权,将相应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应收账款申报损失进行扣除,税务机关将仍然无法做任何干涉。

    3、不许抵扣的原因分析

    目前,不少地方税务机关不允许“三方抵账抵扣税款”,其根本原因还是担心出现大额虚开发票后无法承担责任。笔者以为,三方抵账与虚开发票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支付方式中采用直接付款的案例中也有大量的虚开现象。三方抵账不应该成为税务机关自身不作为,将负担和风险推卸给企业的理由。

    对早已进入市场经济的现代中国,税务人员应该及时的转换视野,以新的眼光看待市场经济。增值税本身是一种中性的税种,税务机关在执法时不应干涉企业的合法运作。除了严格执法之外,更应从有关税收法规的立法精神出发,以适应经济发展方向为基础,来思考税务问题。

    4、结论

    国税发[1995]192号文中要求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即使在20年后的今天看来,依然符合实际情况,可以继续执行。至于三方或多方抵账各方在抵账过程中,在合法的前提下,在支付对象与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名称相符合的基础下,具体经过多少道环节、使用了哪些支付手段不应该成为不予抵扣的理由。反之,即使是资金支付流程与货物流、发票流相符,但是属于虚假交易,也不能扣除进项税额。

    当然,允许符合规定的三方抵账进行抵扣,并不意味着操作时就可以随意。建议在执行时可要求抵账企业先做好明确的财务处理;对三方抵账的内容,也应有可操作的规范,比如规定三方或多方抵账的前提是抵账协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抵账完毕后,销售方最终必须在真实的收到货款,在执行时冲减了应付等往来账款,或有相当的经济利益流入等方式中获得至少一种。

    相关文章: 三方抵账

    · 案例分析:“三方抵账”进项税抵扣政策规定 2015-10-1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