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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纳税争议调解案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87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纳税争议调解案   
     --江西地税行政调解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经营范围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该企业于2010年8月开始营业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3年对该培训学校实施税务稽查后。发现该企业采取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手段不缴少缴税款(只按主管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申报缴纳)。其申报的应税收入远低于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该培训学校招生人数和该企业规定的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了该企业计税收入,并据以追缴各项税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某市地税局稽查局认定该校的招收学员人数没有异议,但对认定的收费标准持有争议。该企业认为,稽查局认定的收费标准为该培训学校的最高收费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有部分招收的学员收费标准低于稽查局认定的收费标准,故而对稽查局认定的计税收入认为不合理。由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上述理由拒绝履行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对该企业的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压。为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向该市地税局提出了行政调解申请。

      二、[调解过程]

      该市地税局行政调解办公室于2014年7月依法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后,在5日内启动了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办公室在向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核实情况后,在行政调解室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该局行政调解办公室对该校法定代表人提出的是否能对该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稽查局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稽查局在对全市23所驾校的处理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等问题耐心地做了解释和回答,并对相关涉税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宣传和宣讲,说服、打消了申请人的疑虑。

      三、[调解和履行结果]

      该局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在征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和该市地税局稽查局同意的基础上,见证当事人双方签署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协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根据和解协议和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71961元。

      四、[案例评析]

      该案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关键在于一是该市地税局稽查局秉持了依法、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二是该局行政调解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税收核定权的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处分性、目的性的特征和从高核定税款的法理原则进行了翔实、耐心地解读和说明,取得了纳税人的理解,达到了纳税人对税法自觉遵从的目的。从而化解了征、纳双方的矛盾,促进了纳税人与地税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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