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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混合销售实战案例的理论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13
     
    我单位是科技型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技术咨询及安装调试、电子工程、污水处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另外我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问题如下:问题1、2011年1月份我单位只做了一项业务,即承接了楼宇自能化施工业务,比如承接监控系统施工,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需要购买大量的计算机系统,如果认定其中是否包含自产货物?如果合同区分了设备、材料和劳务费的金额如何缴纳流转税?如果合同中未区分设备、材料和劳务费的金额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2、增值税暂停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何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比如我们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即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增值税业务,也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技术咨询及安装调试、电子工程、污水处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营业税业务,且每年增值税业务与营业税业务相互变动很大,即某年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增值税业务较多,某年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营业税业务又较多?问题3、若年初发生上述业务中的混合销售业务,如何以“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haihan:问题1——自产货物不成立。。。。问题2——税务机关为了管理方便,一般以执照第一个经营业务认定税种管辖。静水如菊:“问题2——税务机关为了管理方便,一般以执照第一个经营业务认定税种管辖”,税务机关的依据是什么,若我全年都没发生营业执照第一个经营业务呢?  比如该例子,我营业执照的第一个经营业务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而我全年未发生该业务,我承接的楼宇智能化施工业务缴纳了增值税,地税部门会同意吗?haihan:依据就是你在申请税务登记时写的经营项目顺序,应该去更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重新认定税种。肖宏伟:我们处理过类似的争议,结果供参考。与superpengzz版主讨论过混合销售,对此话题有些体会。请老毒、海涵等高人及版主,以及各位总提出宝贵意见,以解楼主和同学们的困惑。1,实际操作中,一项业务取得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主要看甲方要什么发票入帐。多数情况是发票决定税种,国地税双方一般也认可。2,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一般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关,主要看合同和业务内容。3,问题1、2011年1月份我单位只做了一项业务,即承接了楼宇自能化施工业务,比如承接监控系统施工,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需要购买大量的计算机系统,如果认定其中是否包含自产货物?实际征管结果是:看合同如何签订。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企业没有生产资质,或所用货物不是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其收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所用货物进项税不能抵扣。如签订的是供货合同,并负责安装,由于企业的建筑业资质,对安装费征收营业税,对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如签订的只是供货合同,未明确约定安装事项,全额征收增值税。上述国地税互相基本认可。4,如果合同区分了设备、材料和劳务费的金额如何缴纳流转税?如果合同中未区分设备、材料和劳务费的金额如何缴纳流转税?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管是否区分,全额缴纳营业税。如签订的是供货合同,并负责安装,由于企业的建筑业资质,对未明确区分安装劳务费的,地税核定征收其营业税。如签订的是供货会同,未明确安装事项的,对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劳务费属于价外费用。5,问题2、《增值税暂停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何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比如我们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即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增值税业务,也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技术咨询及安装调试、电子工程、污水处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营业税业务,且每年增值税业务与营业税业务相互变动很大,即某年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增值税业务较多,某年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营业税业务又较多?首先: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即: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论是否为主。其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4.5.5   [1994]财税字第026号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已经由财税[2009]17号《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废止。实际操作中,2009年以来,这句话在征管中国地税都一直未用过。再次:主要原因是新增值税条例改变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购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不视同同销售了。解决了争议问题。最后:本案例:企业外购计算机,用于工程,由于可以不视同销售,只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企业有选择缴税权。案例中,如计算机是企业自产,则一定会对于全部或部分收入征收增值税。6,问题3,、若年初发生上述业务中的混合销售业务,如何以“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一般以一次业务的实质来确定征何种税。实际上,不论从增值税还是从营业税的条例和细则分析,“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就是一句废话。海涵:肖总。。。。错已。。。。。。经营市场的管理不是税务一家说了算的!!!——总局曾经想这样,结果胳臂还是没有拧过大腿,所以才看到营业税有个扭曲的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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