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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总纳税很特殊税收风险待化解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陕西省国税局   阅读次数:115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收分配方式复杂,税收管理牵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汇总方式又比较复杂,导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税收分配、税收管理和汇总方式上都存在风险。从税务风险的来源分析,税收分配风险属于政策性税收风险,税收管理风险属于管理性税收风险,汇总方式风险属于遵从性税收风险。

    由于税收分配方式的特殊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存在诸多风险。现行税收分配体制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剩余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这样使总机构的税收分配比例过高,一些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想办法和总机构争夺税收收入,要求企业以独立纳税企业身份经营,不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经营。同时,总机构以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为基础,对其税收收入进行分配,三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这样,总机构控制税收收入的权力过大,容易出现人为调节税收收入的风险。

    随着“营改增”范围不断扩大,对税收属地管理原则的冲击也将更大。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不再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改向其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致使其税收与税源背离,总机构与劳务地争夺税源必然加剧另一轮税收分配矛盾。

    由于税收管理方式的特殊性,汇总纳税企业同样存在不少税收风险。由于国、地税两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程度不一致、执法力度不相同、人员素质有差异、征管措施有区别、税收收入压力有差别,导致对同一地区企业所得税管户管理松紧不一、粗细不一,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一。同时,国、地税征管模式存在差异,一方查账征收,另一方核定征收。国税机关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地税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行查账征收,征管方式的不一致导致了税收流失风险的产生。

    当前,在国、地税共管企业所得税体制下,由于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共生关系,以及国、地税户籍数据没有实时共享,缺乏相互协调和配合,税源管理手段薄弱,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出现风险。地税机关管理的营业税,国税机关无法核实营业收入,当企业少缴营业税后就有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国税机关管理的增值税,地税机关无法掌握销售收入,当其少缴纳增值税后,就有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风险。也有地税机关查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后,企业未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税前扣除,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由于汇算清缴方式的特殊性,也导致汇总纳税企业存在一定税收风险。随着“法人企业”标准的变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只监管到二级分支机构,但这些企业是不是分支机构,基本由总公司说了算。一些企业常常利用二级分支机构界定不明确逃避缴纳税款。有些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经常向税务机关开具假证明,或通过税收筹划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层级,进而人为调节就地预缴税款金额,将重要的生产或销售分公司设置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当地税务机关的征管,获取隐性税收利益。

    同时,现行汇总方式导致了一定的税收风险。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主体是总机构,但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压力,同时由于缺乏法定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汇总纳税风险难以估量。另一方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复杂性和管理层级的庞大性,加上汇总平台的缺失,使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发票真伪及分公司对复杂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等都难以解决,加大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总公司实行监管的税务机关也带来了很大压力。

    基于此,笔者建议尽快明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收分配问题,降低总机构税收分配比例,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为税收分配争议裁定机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缴增值税,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同时,改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收管理方式,统一国、地税政策执行口径,强化国地税信息沟通,降低税收风险。另外,强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机构监管,进一步明确二级机构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强化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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